本帖最后由 哈维 于 2019-7-17 16:25 编辑
对于DUBO案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DUBO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 (一)组织三人以上DUBO,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; (二)组织三人以上DUBO,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; (三)组织三人以上DUBO,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; (四)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DUBO,从中收取回扣、介绍费的; (五)其他聚众DUBO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以营利为目的,以DUBO为业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DUBO网站,或者为DUBO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,属于“开设赌场”。 通过DUBO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DUBO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、受贿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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